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6]920号颁布时间:2006-10-0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