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22号颁布时间:2004-01-29
2004年1月29日 财税[2004]22号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
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
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
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
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
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
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
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
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
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