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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1997]282号颁布时间:1997-05-14

     1997年5月14日 国税函[1997]28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6户企业生产的14个牌号、22 种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 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厂 玉溪 25×(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 90元/条 红塔山 25×(64+20)硬条翻盖 12250元/箱 49元/条 红塔山 25×(69+20)硬条翻盖 12250元/箱 49元/条 红塔山 25×(64+20)全包装 11500元/箱 46元/条 阿诗玛 25×(64+20)全包装 9250元/箱 37元/条 阿诗玛 25×(64+20)硬条翻盖 9250元/箱 37元/条 阿诗玛 25×(69+20)硬条翻盖 9250元/箱 37元/条 恭贺新禧 25×(64+20)全包装 7500元/箱 30元/条 红梅 25×(64+20)全包装 5500元/箱 22元/条 昆明卷烟厂 极品云烟 25×(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 90元/条 云烟 25×(64+20)全包装 9750元/箱 39元/条 云烟 25×(64+20)硬条翻盖 9750元/箱 39元/条 茶花 25×(64+20)全包装 4060元/箱 16.24元/条 红山茶 25×(64+20)硬条翻盖 5165元/箱 20.66元/条 红山茶 25×(64+20)全包装 4245元/箱 16.98元/条 曲靖卷烟厂 石林 25×(64+20)全包装 4750元/箱 19元/条 石林 25×(64+20)硬条翻盖 5000元/箱 20元/条 特制吉庆 25×(64+20)硬条翻盖 4060元/箱 16.24元/条 红河卷烟厂 甲级红河 25×(64+20)全包装 4250元/箱 17元/条 甲级红河 25×(64+20)硬条翻盖 5000元/箱 20元/条 昭通卷烟厂 钓鱼台 25×(64+20)硬条翻盖 4750元/箱 19元/条 大理卷烟厂 三塔 25×(64+20)全包装 3690元/箱 14.76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7]75号)规定,暂按1996 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 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7年1月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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