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5日 国税函[1998]22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太原卷烟厂生产的3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
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
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 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太原卷烟厂 特是福 25×(64+20) 6625元/箱
硬条翻盖 26.5元/条
桃园情 25×(64+20) 5300元/箱
硬条翻盖 21.2元/条
富 和 25×(64+20) 5042.5元/箱
硬条翻盖 20.17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
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规定,暂按1997
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
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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