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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0]347号颁布时间:2000-05-12

     2000年5月12日 国税函[2000]34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 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等2户企业生产的12 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 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重庆烟草      龙凤呈祥   25*(64+20)  45元/条                             (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工业公司      精品宏声   25*(64+20)  25元/条                    硬盒翻盖           金佛山    25*(64+20)  17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全包装           珍品红岩   25*(64+20)  32.5元/条                    硬盒翻盖           精品红岩   25*(64+20)  21.4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山城   25*(64+20)  21元/条                    硬盒翻盖            经典红岩   25*(64+20)  28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山城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黔江卷烟厂     朝天门    25*(64+20)  29元/条                    硬盒翻盖           天友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 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 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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