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2日 国税函[2000]34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
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等2户企业生产的12
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
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重庆烟草 龙凤呈祥 25*(64+20) 45元/条
(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工业公司 精品宏声 25*(64+20) 25元/条
硬盒翻盖
金佛山 25*(64+20) 17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全包装
珍品红岩 25*(64+20) 32.5元/条
硬盒翻盖
精品红岩 25*(64+20) 21.4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山城 25*(64+20) 21元/条
硬盒翻盖
经典红岩 25*(64+20) 28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山城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黔江卷烟厂 朝天门 25*(64+20) 29元/条
硬盒翻盖
天友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
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
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