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4日 国税发[1994]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
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
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1米
的“微型客车”和大于 3.5 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
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