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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税字第091号颁布时间:1994-12-16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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