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1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15号 颁布时间:1998-05-19
1998年5月19日 财税政字[1998]115号
庄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北京生产的低档次国情车免征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
下:
本着“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1994年我国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
革,确立了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体的双层次调节的流转税体系。选择包括小汽
车在内的11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对于引导居民消费,调节产业结构,增加财政
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对越野车征收消费税,全国是统一执行的,征收消费税不
应成为影响北京产越野车市场占有率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
一,避免引起企业间的相互攀比,我们不宜对某个地区、某个行业甚至某个产品
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不宜为了提高北京产越野车的市场占有率而单独减
免北京产轻型越野车的消费税。对于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越野车生产和销售
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立足自身,面向市场,
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而不应再依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