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09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61号颁布时间:1998-05-19
1998年5月19日 财税政字[1998]61号
陈智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烟草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国以来,我国的烟草工业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一烟草生产大国。
庞大的烟草工业以及与其相关的销售、运输和广告等商业活动,为劳动者创造了
广泛的就业机会,也为国家提供了丰厚的税利。但由于吸烟对健康危害较大,因
此,在加大禁烟宣传的同时,通过增加消费税实现对烟草消费的调节是正确的。
但考虑到:1、烟草行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体制不顺、结构分散、
管理落后、专卖混乱等突出问题,据财政部1997年的决算资料统计,烟草行
业利润90%以上集中在玉溪、上海等少数几户企业,大部分企业仍是微利或亏
损。2、我国对烟草产品消费税一直体现着“寓禁于征”的原则,由于现行烟草
消费税是从价税,烟草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利用转移利润、转移费用、增大抵扣等
方式逃避纳税的问题,结果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力度。3、烟草是税利大户,如
果进一步提高烟草的消费税税率,在现行的分税制财税体制下,势必会重新激发
地方政府对烟草行业的“青睐”,这与当前我国烟草行业的改革方向相背离。因
此,考虑到增加消费税“需要与可能”的矛盾,我们认为:在烟划行业改革和调
整的关键时期,提高烟草消费税税率有一定的难度,当前应首先通过适当提高卷
烟产品计税价格的办法解决烟草企业避税问题,强化税上管力度,减少税收流失。
随着我国烟草行业政企关系的理顺,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效益的改善以及现行
分税制财税体制的规范,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将考虑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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