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意见函

财税政字[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02-04

       1998年2月4日 财税政字[1998]22号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转来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 示》(晋政字[1997]17号,办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告如 下:   配置酒是在特写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 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 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5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 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 定“对企业以折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 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 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 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此,我们意见,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避免 引起企业间的相互攀比,竹叶青酒应按照《通知》的规定,以其酒基所适用的税 率缴纳消费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财政部税政司 傅道鹏 6855163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