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颁布时间:2018-05-16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