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颁布时间:2017-1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1120201231,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1020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