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颁布时间:2014-03-06

  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

  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本公告自20144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227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