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86号颁布时间:2013-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