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税〔2013〕66号颁布时间:2013-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