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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国税明电[1993]052号颁布时间:1993-11-18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
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符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
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三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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