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税函[2009]455号颁布时间:2009-08-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