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0号颁布时间:1999-08-11
1999年8月11日 国税发[1999]150号
河北、江苏、福建、湖北、重庆、广东、广西、海南、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
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
函》(国税函[1999]68号),要求有关地区对部分出口企业将空白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贸易涉嫌骗取
出口退税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最近,有关的12个地区已将调查情况上报总局。经
查,共有涉案出口企业29户,其中有的企业属单证丢失,被他人利用从事假出口活
动;有的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有的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
核销单等退税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因海关查实为假出
口,扣押了有关单证,因而未能继续成交;有4户出口企业已办理了退税,退税款
合计908.2万元。鉴于上述情况,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防止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
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
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
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 [199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
对以下29户出口企业进行处罚:
1、鉴于陕西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北省孝感市进出口公司、广东省茂
名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将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核销 单等退税凭证提供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已申
报办理退税,骗税事实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
(一)对上述4户企业已退税款,必须于1999年10月1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的,
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已退税款2‰的滞纳金;
(二)对上述4户企业处以已退税款 l倍的罚款,并限定于1999年10月1日前入库。
对于税务机关已给予罚款的企业,罚款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三)停止上述4户企业1年出口退税权,时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
在此期间对其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
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对此间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不得申报
办理退税。
(四)提请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上述4户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经营权;
(五)上述4户企业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
一律降为 D类退税企业管理。
2、鉴于广东省清远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西自治区钦州市对外经济贸易
公司等20户出口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交给不法分子,
由不法分子从中操作,代为报关出口,并被海关当场查实为假出口,骗税业务被迫
中止,但其从事业务均属“四自三不见”买单出口业务,企业具有明显骗税动机的
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
(一)停止上述20户企业半年出口退税权,时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2月29
日。在此期间对其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
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对此间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不得
申报办理退税;
(二)上述20户企业停止退税权期满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恢复出口退税权后,
一律降为 D类退税企业管理。
3、鉴于宁波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在自查中发现
有关出口业务存在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理如下:
(一)上述2户企业降为 D类退税企业管理;
(二)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上述2户企业给予批评教育,要求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
度,严格退税单证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4、鉴于广西梧州市畜产进出口公司、深圳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广东省茂名食
品进出口公司3户企业将外汇核销单、报关单丢失或被别人取走,由他人利用这些
单证从事假出口业务,这3户企业发现单证丢失后,都在报纸上登载丢失声明的实
际情况,对上述3户企业免于处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严格退税单证的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5、对于上述已停止退税权的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满后,必须经所在地省级
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查并认定企业确已吸取教训、并进行认真整改后,方可恢复出口
退税权。对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查、尚未恢复出口退税权而自行出口的货物,不
得申报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户出口企业处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