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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颁布时间:2007-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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