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加工贸易监管 > 正文

北京海关关于下发《北京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京关税[1997]265号颁布时间:1997-01-15

     京关税[1997]265号 中关村海关、平谷办事处、亦庄开发区办事处: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保税业务部门职能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监保传[97] 184号文)精神,为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审批工作,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加 工贸易保税工厂审批条件及审批程序》,现予下发。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审批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的审批条件 (一)申请建立保税工厂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并经工商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 (二)建立保税工厂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拥有专门贮存、存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帐册; 4.有专人管理保税工厂的货物、仓库及帐册; 5.建立本企业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制度。 (三)企业申请建立保税工厂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企业的章程及管理制度; 3.正式书面申请。 二、审批程序 (一)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要求建立保税工厂应向主管海关、办事处提出申请  (填写正式表格)。 (二)各海关、办事处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派员到企业实地考 察其是否符合保税工厂条件,然后提出意见后报保税处审批。保税处视情可对报批的 保税工厂进行复验。 (二)保税处接到各主管海关上报的报批材料后根据总署及北京海关的有关规定进 行审批。 (三)保税工厂正式批准后,颁发证书、挂牌及建立档案工作由各主管海关、办事 处自行办理。 (五)保税处负责对保税工厂的管理进行指导。 (六)保税工厂如发生业务变化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对其撤销时,应由主管 海关、办事处提出意见报保税处审核后决定。 (七)建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保税工厂审批程序,比照一般保税工厂审批程序,由 保税处上报海关总署监管司审核批准。保税处有权对海关派员监管保税工厂进行复验。 三、本办法自1997年7月15日起执行。 四、本管理办法由保税处负责解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