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10]91号颁布时间:2010-12-31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2010年1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0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5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90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商品编码、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