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颁布时间:2010-11-30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
2.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
海关总署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