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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2010]26号颁布时间:2010-04-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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