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税征管 > 正文
总署公告[2009]86号颁布时间:2009-12-24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该批子目注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本国子目注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等产业条目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海关总署2009年第84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