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税征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颁布时间:2006-03-2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