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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颁布时间:2006-03-2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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