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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颁布时间:2004-12-30

     2004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 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通过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布)。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则税目   2005年税则税目增列税目77个,删除2个,修改商品名称4个(详见附件 一)。   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由2004年的7475个增加到7550个。   二、关于进口关税   (一)关于最惠国税率   1.降低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   2.对实施零税率的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商品 品种与2004年相同,由于税目细分,税目由12个增加到13个,详见附件二)。   3.继续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中, 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的关税配额外税率由30.7%降低至19.9%,其余关税 配额商品的税目税率维持不变(详见附件三)。   4.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卷等18种商 品的税率(详见附件四)。   (二)关于暂定税率   2005年对格陵兰庸蝶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详见附件 五)。   (三)关于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 协定税率(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有关情况为:   1.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挝的91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 “曼谷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917个商品实施与“曼谷协定”税率一样的优惠关税 税率。   3.对原产于东盟9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 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早期收获”税率,其中对各国统一适 用同一税率的为340个税目,分国别适用不同税率的为262个税目。   4.对原产于泰国和新加坡的194个税目的果蔬实施零关税。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1108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拟生产的并在 生产后需经内地与香港共同确认后方可适用的税目税率有189个。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509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拟生产的并在生 产后需经内地与澳门共同确认后方可适用的税目税率有66个。   (四)关于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 特惠税率(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有关情况为:   1.继续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税目 数分别为355个、133个、239个和20个。   2.新增对原产于苏丹等25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190个税目商品实施特惠 零关税(申报时应按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 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5”)。   (五)2005年进口普通关税税率维持不变。   三、关于出口关税   (一)税则出口税率:2005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均维持不变(详见 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二)暂定出口税率:2005年对鳗鱼苗等174项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其中:   1.新增实施暂定税率的有:   (1)对出口尿素每吨征收260元的暂定出口关税,征税的期限为2005年 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详见附件六);   (2)对148个纺织品税目(涉及61、62章的部分服装)实行出口暂定税 率,包括特定区域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等都需征收出口税,具体商 品及征收办法另行公告。   2.出口税则共37个税目,有25个实施暂定税率(有2个税目项下的部分商 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对未锻轧铝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时,征收范围包括加工贸易 的商品(详见附表六)。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则税目调整表(略) 附件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税率表(略) 附件3:关税配额进口税目税率表(略) 附件4:从量税、复合税进口税目税率表(略) 附件5:暂定进口税目税率表(略) 附件6:暂定出口税目税率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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