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
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通过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布)。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则税目
2005年税则税目增列税目77个,删除2个,修改商品名称4个(详见附件
一)。
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由2004年的7475个增加到7550个。
二、关于进口关税
(一)关于最惠国税率
1.降低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
2.对实施零税率的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商品
品种与2004年相同,由于税目细分,税目由12个增加到13个,详见附件二)。
3.继续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中,
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的关税配额外税率由30.7%降低至19.9%,其余关税
配额商品的税目税率维持不变(详见附件三)。
4.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卷等18种商
品的税率(详见附件四)。
(二)关于暂定税率
2005年对格陵兰庸蝶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详见附件
五)。
(三)关于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
协定税率(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有关情况为:
1.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挝的91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
“曼谷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917个商品实施与“曼谷协定”税率一样的优惠关税
税率。
3.对原产于东盟9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
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早期收获”税率,其中对各国统一适
用同一税率的为340个税目,分国别适用不同税率的为262个税目。
4.对原产于泰国和新加坡的194个税目的果蔬实施零关税。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1108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拟生产的并在
生产后需经内地与香港共同确认后方可适用的税目税率有189个。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509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拟生产的并在生
产后需经内地与澳门共同确认后方可适用的税目税率有66个。
(四)关于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
特惠税率(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有关情况为:
1.继续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税目
数分别为355个、133个、239个和20个。
2.新增对原产于苏丹等25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190个税目商品实施特惠
零关税(申报时应按
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
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5”)。
(五)2005年进口普通关税税率维持不变。
三、关于出口关税
(一)税则出口税率:2005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均维持不变(详见
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二)暂定出口税率:2005年对鳗鱼苗等174项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其中:
1.新增实施暂定税率的有:
(1)对出口尿素每吨征收260元的暂定出口关税,征税的期限为2005年
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详见附件六);
(2)对148个纺织品税目(涉及61、62章的部分服装)实行出口暂定税
率,包括特定区域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等都需征收出口税,具体商
品及征收办法另行公告。
2.出口税则共37个税目,有25个实施暂定税率(有2个税目项下的部分商
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对未锻轧铝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时,征收范围包括加工贸易
的商品(详见附表六)。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则税目调整表(略)
附件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税率表(略)
附件3:关税配额进口税目税率表(略)
附件4:从量税、复合税进口税目税率表(略)
附件5:暂定进口税目税率表(略)
附件6:暂定出口税目税率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