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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2号颁布时间:2004-12-06

     2004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 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附件: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 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 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 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 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 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 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 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 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 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 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 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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