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税征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颁布时间:2004-05-31

     2004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 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