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
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
2003年9月29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
48号公告,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
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纯粉(商品编号:39041000.10),除按现
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
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聚氯乙烯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
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聚氯乙烯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
地不是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
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韩国、日
本、俄罗斯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
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53号公告,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
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SAYANSKCHIMPLAST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部于2003 年9月27日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9日生效,该公司适用价格承
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征收反倾销税(除非另有规定)。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聚氯乙烯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五、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
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
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
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
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3年9月29日起6个月内
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六、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聚氯乙烯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对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
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
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8号
附件2:聚氯乙烯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别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税率
或地区
美国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 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11%
Corporation Texas)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83%
韩国 1.(株)LG化学(LG CHEM,LTD) 6%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12%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76%
日本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Shin-Etsu Chemical 17%
Co.,Ltd.)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 21%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TAIYO VINYL CORPORATION) 7%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 - ICHI 34%
VINYL CORPORATION)
5.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KANEKA CORPORATION) 30%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84%
俄罗斯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 34%
2.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47%
台湾地区 1.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12%
Corporation)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3.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2%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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