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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颁布时间:2003-05-16

     2003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规定,自2002 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 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为自临时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3年(即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 23日),共分3个阶段执行,每一阶段适用不同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附件二)。第一 阶段的执行期限到2003年5月23日为止。自2003年5月24日起,实施最 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将开始执行第二阶段(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 月23日)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 第13号公告,无取向硅电钢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调整为 939,424,806公斤。第二阶段的保障措施钢铁产品的税号、关税配额数量 和加征关税税率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5月24日起,海关开始按照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统计、 公布各类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的进口情况,第一阶段剩余的关税配额数量不 作结转。   二、对于第一阶段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并加征关税的钢铁产品,自2003年 5月24日起停止加征关税。   三、自2003年5月24日起,对达到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总量、应加征关税 的最终保障措施钢铁产品,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 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单位:配额数量(千克),税率(%) 序号 产品种类名称 税则号列 国别/地区 2003.5.24-2004.5.23    配额数量 加征关税税率   1  热轧普薄板 72081000 72082610 合 计 2,881,803,325 9.5    72082690 72082710 日 本 678,709,858    72082790 72083810 乌克兰 527,117,408    72083890 72083910 韩 国 419,287,317    72083990 72084000 俄罗斯 378,584,288    72085310 72085390 中国台北 359,601,933    72085410 72085490 哈萨克 335,253,110    72089000 其 他 183,249,411   2 冷轧普薄板 72091510 72091590 合 计 5,740,945,903 20.6 (带) 72091610 72091690 日 本 1,104,535,549    72091710 72091790 韩 国 1,095,017,280    72091810 72091890 中国台北 1,074,314,553    72092500 72092600 俄罗斯 804,261,230    72092700 72092800 哈萨克 803,366,682    72099000 乌克兰 473,544,794    其 他 385,905,814   3 彩涂板 72107000 72124000 合 计 664,083,108 21.3   4 无取向硅电钢 72251900 72261900 合 计 939,424,806 18.6   5 冷轧不锈薄板 72193200 72193300 合 计 653,094,131 16.7 (带) 72193400 72193500 中国台北 222,910,702    72202010 72202090 日 本 184,413,603    韩 国 129,769,240    德 国 48,110,660    其 他 67,889,92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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