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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1号颁布时间:2003-02-26

     2003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2月26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 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 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 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 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 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 规定,自2003年2月27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冷轧普薄板 (带)按照22.4%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 72091810.10,72091810.20,72091890.10, 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 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 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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