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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128号颁布时间:2002-05-24

     2002年5月24日 署税发[2002]128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部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署监 [1994]579号)规定,自1994年9月11日起,对边境贸易、易货贸易、 捐赠进口的钢材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02年2月1日起,进口重要工业品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总署 联合制定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 第26号)。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关于进口钢材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通过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钢材的按法定 税率征税的范围,统一按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所列钢材范围 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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