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1997年第四季度起降低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1997]21号颁布时间:1997-07-09
1997年7月9日 税委会[1997]2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
10月1日起降低若干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现将有关税目税率调整表印送你署,
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海关进口税则》、《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规定
的税率(详见附件1、3、4、6),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海关出口税则》(详见附件2)此次未作调整,《出口商品暂定税目税率
表》(详见附件5)规定的税率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3.实施关税配额商品的税率和限定进出口数量商品的暂定税率,仍按现有规定
执行.
4.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现行税则税率执行。
5.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和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
税,可按税则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的低税率执行。
6.19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和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一、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
二、出口关税税率表
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
四、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
五、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六、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附件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