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飞机及其零部件税则归类和进口税率调整后租赁飞机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8]472号颁布时间:1998-08-12
1998年8月12日 署税[1998]47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1997年10月1日进口税率调整后,进口空载重量超过45000公斤
的飞机(税则号列88024020)执行1%暂定税率。目前,一些航空公司
要求对1997年10月1日前租赁进口的飞机也按上述暂定税率计征关税。此
外,在对进口飞机及其零部件的税则归类核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
执行进口飞机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赁飞机的适用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原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署税字
[1985]87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进口货物,各期付
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日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因此,对1997年10
月1日前租赁进口的飞机必须严格执行此项规定,不得擅自变通,进口环节增值
税税率也应与关税同步执行。对租赁合同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重新签订租赁
合同的,应当按新租赁合同生效日的税率计征税款。
二、关于飞机整机的税则归类问题,由于报关单位对飞机的技术数据申报不
清,在飞机的“空载重量”分类技术标准上出现偏差,致使部分海关发生归类差
错,造成短征税款。实际上,近年国内各航空公司进口的飞机基本上属于880
24010和88024020两个税号,即税号88024010为空载重量
超过15000公斤,但不超过45000公斤的飞机,税率5%,本税号未设
置暂定税率(我国进口的飞机多数属于本税号);税号88024020为空载
重量超过45000公斤的飞机,税率3%,1997年10月1日后本税号设
置有1%暂定税率(我国现有进口飞机税则归类和适用税率详见附件)。各关要
严格按上述标准归类征税。
三、关于飞机机载设备、机舱设备、零部件的税则归类和适用税率问题,也
应严格按税则归类的原则归类征税。只有归入税则附录《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
他商品)》所列税号的商品方可享受暂定税率,其他不能归入上述税号的,即使
属于飞机专用,也应按归类原则归入相应的税号,并按该税号适用税率征税,而
不得违反归类原则归入“飞机用其他零件”(税号88033000)按暂定税
率计征关税。
各关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关区进口飞机和飞机零部件的征税情况认真进
行清理,发现差错要查清事实区分责任并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关税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因航空公司(或者委托报关单位)报关时价格、
型号、技术指标申报不实造成漏征税款的,其追补期应为三年。有关海关应于1
998年8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署,需补缴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必
须采取有效措施于1998年11月31日前追缴入库,补税情况每月报署。
附件:我国现有进口飞机税则归类和适用税率
附件:
我国现有进口飞机税则归类和适用税率
《税则》第八十八章的注释:
子目号8802.11至8802.40所称“空载重量”,是指航空器在
正常飞行状态下,除去机组人员、燃料及非永久性设备后的重量。
空载重量超过15000公斤,但不超过45000公斤的飞机
税号88024010 关税税率5%
波音737系列
麦道M82、M90
空中客车A320
图154
雅克42
空载重量在45000公斤以上的飞机
税号88024020 关税税率3%
(关税暂定税率:1%、1997年10月1日)
波音747、757、767、777
麦道M11
空中客车A300 A310 A340
伊尔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