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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颁布时间:2004-11-10

     2004年11月10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为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轻(重)烧镁包括菱铁矿、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镁制喷补料以及其他氧化 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对应海关商品HS编码见附件1。凡属 附件1范围的产品均实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管理。   二、大连(大窑湾、营口、鱿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 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轻(重)烧铁指定出口口岸。   三、附件1范围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化镁含含量检验并出具 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格式见附件2),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 的出口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办理出口手续。   四、由于部分含氧化镁的矿产品(如高岭土、滚烧水镁石、重烧水铁石、自云石、 硅灰石、火泥、第纳斯土及其他氧化镁等)极易与轻(重)烧铁混淆,难以区分,为 防止走私轻(重)烧镁,企业在出口上述产品时,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 化镁含量检验,同时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海关报关。凡上述氧化 镁含在70%以上(含70%)的矿产品,应纳入轻(重)烧镁管理范畴,归入HS商 品编码25199099.10,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五、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 贸管发第118号)同时度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25191000 天然碳酸镁(菱镁矿) 25199010 熔凝镁氧矿(电熔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20 烧结镁氧矿(重烧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30 碱烧镁(轻烧镁) 25309090.10 废镁砖 25199099.10 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附件2:检验证书样本(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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