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0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为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轻(重)烧镁包括菱铁矿、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镁制喷补料以及其他氧化
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对应海关商品HS编码见附件1。凡属
附件1范围的产品均实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管理。
二、大连(大窑湾、营口、鱿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
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轻(重)烧铁指定出口口岸。
三、附件1范围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化镁含含量检验并出具
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格式见附件2),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
的出口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办理出口手续。
四、由于部分含氧化镁的矿产品(如高岭土、滚烧水镁石、重烧水铁石、自云石、
硅灰石、火泥、第纳斯土及其他氧化镁等)极易与轻(重)烧铁混淆,难以区分,为
防止走私轻(重)烧镁,企业在出口上述产品时,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
化镁含量检验,同时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海关报关。凡上述氧化
镁含在70%以上(含70%)的矿产品,应纳入轻(重)烧镁管理范畴,归入HS商
品编码25199099.10,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五、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
贸管发第118号)同时度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25191000 天然碳酸镁(菱镁矿)
25199010 熔凝镁氧矿(电熔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20 烧结镁氧矿(重烧镁,包括喷补料)
25199030 碱烧镁(轻烧镁)
25309090.10 废镁砖
25199099.10 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附件2:检验证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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