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公告2001年第1号颁布时间:2001-06-21

     2001年6月21日 国务院公告2001年第1号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我国出 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 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 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