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关监管[1995]215号颁布时间:1995-06-16
1995年6月16日 京关监管[1995]215号
本关各业务处室、海关、办事处: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署监[1995]184号),为做好北京关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退税
报关单补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自1994年1月1
日起执行,此次补签出口报关单的对象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在我关区办
结正式出口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请补签出口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综合统计处负责办理复印原件出口报
失单的手续。综合统计处在复印件上应加盖“北京海关单证专用单”、“出口退税专
用章”。综合统计处在办结手续后应在原始报关单上予以核注,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补办出口报关单工作应截止在1995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补签。
四、各现场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均予增发
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五、对因故丢失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企业,由综合统计处凭当地税务局签发的
《出口未退税证明》办理补发手续。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