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通知
署监一[1990]1086号颁布时间:1990-03-15
署监一[1990]108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实行以
来,对加速口岸疏运,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管理,起到了很大作用。现根据执行中存在
的一些问题和各海关提出的建议,对这一《办法》予以修正,重新公布。
在执行中,对符合《办法》第七条的情况,其所涉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内的,
由直属海关决定。对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需报海关总署决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