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转发财政部关于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移交文物管理部门的通知
[87]署调字第547号颁布时间:1987-05-27
1987年5月27日 [87]署调字第5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87]财予字第5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今后各关
查获没收的所有走私出口文物,一俟结案,均应及时无偿移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现
存的没收文物,也应照此办理。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的通知
1987年4月1日 [87]财预字第53号
各省(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
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精神,我部[8
6]第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脏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属于政治性、破坏
性物品,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段,补充为“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以及国
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以上补充规定,请有关执法机关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