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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署监一[1991]184号颁布时间:1991-02-13

     1991年2月13日 署监一[1991]184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88)署货字第40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 办法》发布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能否享受进料 加工优惠问题,各关对文件理解不同,掌握不尽一致。为正确执行文件精神,特明确 如下。   一、对随进料加工原材料一同进口,直接用于进料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过程 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或者物化在成品,数量合理的石墨电极、石油焦、煤以及染化 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等化学物品,按进料加工有关规定予以备案,进口时按 比例征税,按核定的耗用量进行监管核销。   二、对单独进口,用于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札,如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 触媒剂等化学物品,可按进料加工予以备案,进口时按比例征税。但其加工产品属于 海关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因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是国内生产的,产品仍按规定征收出口 税。   三、对单独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性材料,如石墨电极、石油焦、煤等, 由于其本身在加工过程中只起加热等一般作用,只能作为一般贸易进口物品办理进口 手续。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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