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执行加强对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函
(89)监一保字第175号颁布时间:1989-11-08
1989年11月8日 (89)监一保字第17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最近,我司以(89)监一保字第131号文转发了经我署会签同意的经贸部1
989年第23号文告《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便于各关执行,经商经贸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此《通知》目的在于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管理,如加工复出口产品
为文中(一)、(三)项所列三十种商品,须报经贸部批准方可登记备案。
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如属文中(一)、(三)项所列三十种商品,但加
工为其他制成品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复出口产品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仍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三、文中(一)、(三)项所列三十种商品以经贸部1989年第4号文告(
[89]外经贸管出字第7号)中的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解释为准。不属目录解释范
围的,不受文中(一)、(三)项之规定限制。如文中(一)项所列“卫生纸”、“
瓦楞芯纸”仅指对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进行审批,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不须报经
贸部审批。
四、“三资”企业的进料加工,仍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文的规定
办理,不受本文有关规定限制。
以上请研究执行。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