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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1号颁布时间:2005-01-17

     2005年1月17日 国税函[2005]61号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 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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