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颁布时间:2018-06-0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筒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其中,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状况信息,继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自2018年度起,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年报内容另行发布)。
二、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
三、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前,海关管理企业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但未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应当在即日起至
四、截至
五、截至
六、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
未按规定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年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