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颁布时间:2018-04-17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便利《协定》项下合规货物通关,自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
自
三、为避免出口货物在巴方进口通关环节遇到困难,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
四、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出口人应当在获得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后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五、对于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