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颁布时间:2018-04-03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