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4]1380号颁布时间:2004-12-01
2004年12月1日 国税函[2004]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工作部署,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已于2004年10月15日
开始正式运行。为保证系统运行质量,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现将从增值税稽核系统
导入的历史数据以及自快速反应系统运行以来系统新采集的增值税失控发票及所涉及
企业情况(截止12月8日)予以通报,并进一步明确系统操作要求。
一、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8日统计情况
(一)全国情况
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8日,全国登记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
17543户,失控发票348953份。
(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分省累计情况
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累计超过1000户的省份有湖南、北京、深圳、上海等四
省市,合计11609户,占66%,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在400户至1000户
之间的有浙江、江苏、天津、广东、青岛等五省市,合计3214户,占18%。其
余二十七省市合计2720户,占16%。
(三)失控发票份数分省累计情况
失控发票份数超过10000份的省份有北京、深圳、上海、湖南、浙江、青岛
等六省市,合计280782份,占80%,失控发票份数在2500份至
10000份之间的有江苏、天津、广东、宁波、大连、四川、湖北、山东、河北、
河南、安徽等十一省市,合计49648份,占14%。其余十九省市合计
18524份,占6%。
上述情况详见附件1《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
日-2004年12月8日分省数据统计表》。
二、2004年1月至11月统计情况
(一)全国情况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全国登记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
13873户,失控发票233515份。
(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分省统计情况
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超过700户的省份有湖南、北京、深圳、上海、浙江等五
省市,合计9925户,占71.5%,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在100户至700户
之间的有江苏、广东、天津、青岛、山东、四川、大连、宁波、安徽、重庆、厦门等
十一省市,合计3005户,占21.7%。其余二十省市合计943户,占
6.8%。
(三)失控发票份数分省统计情况
失控发票份数超过9000份的省份有北京、深圳、上海、湖南、青岛、浙江等
六省市,合计181192份,占77.6%,失控发票份数在2000份至
9000份之间的有江苏、天津、广东、宁波、大连、山东、湖北、四川等八省市,
合计32961份,占14.1%。其余二十二省市合计19361份,占8.3%。
(四)2004年分省逐月统计情况
根据2004年分省逐月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全国1-6月失控发票所涉及企
业月均1641户,7-11月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月均806户,下降50%左右。
全国1-6月失控发票份数月均24406份,全国7-11月失控发票份数月均
17416份,下降30%左右。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加强对新办企业一般
纳税人认定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工作,失控发票及所涉及企业下半年比上
半年有大幅度下降,但有一些地方问题仍存在,管理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详见附件
2《增值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4年1月-11月分省统计情况表》和附件3
《增值税失控发票2004年1月-11月分省统计情况表》。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广东二省市在11月份出现了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数量反
弹上升的情况,深圳、上海、广东三省市在11月份出现了失控发票上升的情况,具
体原因请相关省市调查分析并向总局报告。
三、分市统计表及明细表
为方便各地进一步分析利用数据,总局对分市数据进行了统计(详见附件4《增
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年12月8日分
市数据统计表》),并将明细数据下发(详见附件5《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
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年12月8日数据明细表》),供各地参考
使用。明细数据(excel文件格式)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
(HTTP://130.9.1.248)上,各地请自行下载使用。
四、系统操作要求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主要包括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失控发票
双向比对等功能。数据传输采用“零报告”方式,即当日即使无数据(含本地上报和
总局下发数据),系统也会产生内容为空的数据文件。各地应严格增值税失控发票快
速反应系统操作,做好各级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操作培训工作,提高系统运行质量。
(一)失控发票数据采集
对于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由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发票发
售子系统中登记采集。
在登记失控发票时要仔细检查所录入信息的正确性,避免人为操作出现错误。
对于属于误操作等需要撤销的失控发票,经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向总局提出撤销失
控发票的书面申请,由总局负责进行撤销操作。
(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后的查询
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中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后,发票发售岗位
人员应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登记查询”功能,查询并确认是否已将失控发票数
据登记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去。
(三)失控发票数据上传后的检查
防伪税控系统中采集的失控发票数据每日21:00自动打包,并由MQ逐级上传
至总局失控发票管理系统中。
每日定时上传时间是在地市级应用服务器中的SkFpSfServlet参数中的Sendtime一
项中设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做更改。
失控发票数据每日上传后,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于次日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
票传输日志查询\本地数据上传日志”功能,查看有无前日打包记录。
若无打包记录,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
员检查应用服务器中参数的配置情况,以及映射的MQ共享目录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
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MQ系统的运行监控,确保MQ系统正常运行。
(四)失控发票数据下发接收后的检查
总局失控发票管理系统每日0:00至8:00定时自动下发全国新增失控发票、
撤销失控发票数据。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每天应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传输日志查
询/全国汇总数据接收”功能,查询防伪税控系统接收总局下发汇总文件的情况。
若文件未接收到,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
器中参数的配置情况,以及映射的MQ共享目录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
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五)失控发票信息查询
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每日通过系统提供的“本省失控发票信息查询”功能,检查并
确认所登记录入的失控发票是否在全国下发的失控发票数据中。
若在两日内没有查到本地所登记的失控发票数据,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检查数据
录入是否正确,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的配
置情况,以及MQ的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六)认证时失控发票结果提示
认证岗位人员在认证发票时,若待认证的发票为防伪税控数据库中已记录为失控
发票,则在解密通过后系统提示“发票为失控发票”,认证结果自动保存为“认证时
失控发票”。
(七)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查询
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每日通过认证子系统中提供的“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查
询”功能,发现有属于“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附件:1.《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
年12月8日分省数据统计表》(略)
2.《增值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4年1月-11月分省统计情况表》
(略)
3.《增值税失控发票2004年1月-11月分省统计情况表》(略)
4.《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
年12月8日分市数据统计表》(略)
5.《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
年12月8日数据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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