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1号 颁布时间:2017-12-27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将自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格鲁吉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格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格鲁吉亚之间的《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格鲁吉亚:
(一)在格鲁吉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格鲁吉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格鲁吉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属于《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附件1所列《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格鲁吉亚的货物,从格鲁吉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格鲁吉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格鲁吉亚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