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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颁布时间:2016-01-15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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