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颁布时间:2015-07-28
自2015年8月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2.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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