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颁布时间:2015-06-12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7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7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7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7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

                              海关总署

                             201561

下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