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颁布时间:2015-06-12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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